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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司炉工可以操作十吨以上的锅炉吗?

时间:2021-06-29 14:22:02

在TSG G6001-2009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》第四条中规定: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。

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、II、III级,其工作范围如下:
       (一)I级,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.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.5t/h的蒸汽锅炉,以及额定锅炉小于或者等于0.7MW的热水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;
       (二)II级,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.8MPa的蒸汽锅炉,以及热水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;
       (三)III级,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.8MPa的蒸汽锅炉。
       注1: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、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,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。
       注2:对于申请单一炉型(如有机热载体锅炉、立式手烧炉、余热锅炉、油田注汽炉等)的锅炉操作人员,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,并且在其《特种设备工作人员证》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。
       注3: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,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,表述为III级(高级)、II级(中级)、I级(初级)。

由以上这一规定可知操作人员是根据锅炉压力配相应级别的司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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